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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
留学生手册
QUFU NORMAL UNIVERSITY HANDBOOK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曲阜师范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School
of Qufu Normal University
目
录
曲阜师范大学简介
历史沿革
学科建设
人才培养
师资队伍
校园建设
校园文化
社会服务
对外交流
学业指导
学期安排
学习年限
课程安排和学分要求
考勤和选课
考试和成绩
毕业、结业和学位
奖励和处分
证件、证明及申办手续
费用
出入境签证
留学签证
返回签证
变更签证
延长签证
配偶及子女签证延长
居留证
申请办理居留证
曲阜师范大学设学于孔子故里曲阜,在美丽的海滨城市日照建有新校区。建校52年来,曲阜师范大学扎根孔孟桑梓之地,汲取传统文化精华,秉承“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校训,坚持创新进取的时代精神,形成了人文特色鲜明的优良学风,培养了14万余名优秀人才,谱写了培育英才、繁荣学术和传承文明的辉煌篇章。
历史沿革
曲阜师范大学1955年创建于济南,始称山东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曲阜师范学院,同年9月迁址曲阜。1970年9月至1974年4月,与山东大学文科合并成为新的山东大学。1974年4月恢复曲阜师范学院建制。1985年11月,学校更名为曲阜师范大学。半个多世纪以来,几代曲阜师大人的励精图治,艰苦创业,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学科门类齐全、培养体系完善、办学条件优良、教学科研具有相当实力、师资力量比较雄厚的省属重点综合性高等师范院校。2004年至今,在武书连主持的《中国大学评价》课题公布的国内大学学科排名中教育学、理学、文学和社会科学类排名均居全国地方师范院校前列,特别是教育学学科排名居于全国第24位,省属高校第1位。学校现有在校本专科学生24983人,博士、硕士研究生2037人,成人教育在读生15207人,外国留学生90人。
曲阜是古代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孔子的故里,是儒家思想和中国私学教育的发祥地,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和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新兴的海滨城市日照洋溢着创新发展的热情,展现出海纳百川的胸怀。植根于这片沃土的曲阜师范大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传播现代科学知识,以“学而不厌,诲人不倦”为校训,以“儒风海韵、海纳百川”的胸怀和气魄,初步建立起开放性、前瞻性的教师教育体系和多元化、特色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已经发展成为山东省的文化学术重镇和人才培养基地,为山东省乃至全国的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科教兴鲁、文化强省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学科建设
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4个,硕士点78个,其中硕士一级学科7个,博士点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学科专业覆盖了文、理、工、法等10大学科门类。初步形成了学科门类较为齐全、师范专业与非师范专业协调发展、结构合理、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布局和层次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设有1个独立学院(杏坛学院),27个院(系),28个研究所,
14个省级重点学科,其中包括6个省级重点强化建设项目。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设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曲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山东省激光偏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儒学研究基地、山东省体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山东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基地。
部分学科和重点建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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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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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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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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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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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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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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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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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一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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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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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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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言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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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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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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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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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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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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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当代文学 |
成人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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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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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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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
应用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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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人文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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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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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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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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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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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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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学与控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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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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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重点实验室 |
激光偏光与信息技术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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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控制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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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有机分析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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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强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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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研究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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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为设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 |
学校在孔子儒学研究领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孔子文化学院是国内最早设立的孔子研究专门机构,学院承担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山东省“十五”、“十一五”重点课题多项,办有
《儒学研究动态》,每年出版《孔子儒学研究文丛》,多次举办国内外儒学学术会议,广泛进行学术交流,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建立了学术联系。学院设有以孔子儒学为研究方向的专门史(思想史)硕士点、博士点,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的传统文化教学、研究和传播人才。2000年5月15日,依托我校的孔子文化学院和山东省儒学研究基地,我校与中国孔子基金会及海外投资者联合创办了中外合作孔子文化大学。
科学研究
学校把科学研究、创新知识放到突出的战略位置来抓,先后承担了包括国家“973”
、“863”计划项目在内的一大批高层次科研项目,在中国古代文学、应用数学、孔子儒学、基础数学、激光偏光技术、运筹学、自动化、物理化学、教育科学、体育科学等学科领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十五”期间,共申请到各级科研课题项目630余项,其中国家级项目40项,省部级项目105项,取得纵向科研经费1350万元。共发表学术论文6426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327篇;出版专著245部;鉴定科技成果12项,其中国内领先2项,国内先进10项;共获得各级科研奖励273项,其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十一五”以来,科研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取得国家级项目25项,省部级项目66项。特别是取得国家“973”项目1项,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标志着学校的科研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人才培养
学校始终把人才培养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全方位创新。学校积极进行“学分制”改革,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大专业小方向,双分流培养,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并通过品牌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建设与网络课程建设、试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的实施,有力推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转变。2000年以来,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率一直保持在30%以上,少数专业高达67%以上。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均保持在90%左右,毕业生向来以“作风朴实,业务扎实”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好评,以宋法棠、王恩多、葛立明、李兰蕴等优秀毕业生为代表的曲阜师大学子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学校坚持以先进的教育理念引领教学改革,以系统的教学改革工程培育教学成果。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3项,获奖总数位居山东省省属高校前列。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建成省级精品课程7门,省级品牌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2个。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始终保持在全省高校的前列,2004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得到了教育部专家的高度肯定,获得优秀成绩。
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高赞非、王路宾、王阁森、刘乃昌、李季平、陶愚川、陈信泰、李国华、王恩多、薛其坤等一批名家均曾执教曲园杏坛,他们潜心学术,奖掖后学,弘文励教,无私奉献,为曲阜师范大学的壮大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学校现有教职工2357人,(其中正高职称人员225人;副高职称人员521人);专任教师1223人,其中教授199人,副教授265人,博士221人,硕士656人。博士生导师28人、硕士生导师286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6人,山东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1人,山东省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40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3人。设有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岗位3个;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先生被聘为名誉校长,马建章、陈翰馥院士为学校双聘院士,刘跃进、陈礴为特聘“泰山学者”,特聘教授2人,李学勤、方克立、乔羽等100多位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为兼职教授。14人分别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称号。李国华教授获得2001年度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包颖副教授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工程项目”。近年来,学校通过设立教学、科研关键岗、重点岗,实施“161”人才工程,加快科研团队建设和教学名师工程建设等举措,建立起了一支结构较为合理、素质优良、富有活力和潜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为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学术水平和竞争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校园建设
学校设有曲阜、日照两个校区,共占地2653.41亩,校舍建筑面积102.5万余平方米,固定资产总额11.7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57亿元。教学用计算机5088台,语音实验室座位数1618个,多媒体教室座位20000个。
建有山东省“十一五”科教强省计划重点实验室3个。两个校区图书馆总建筑面积42888平方米,藏书294.4万册。电子书籍
39万余册,电子期刊7.05万种,中外文数据库25个。建有电子文献检索中心、校园教育科研网,实现了两校区远距离网上教学资源共享。并建有室内体育馆、塑胶田径场、足球场等各类现代化体育设施。曲阜师范大学附属中小学、曲阜师范大学青岛实验中学(崂山区一中)、曲阜师范大学日照实验中学(日照一中)都是山东省规范化学校,管理科学规范,教学质量过硬,已成为山东省基础教育的名牌学校。
校园文化
学校非常重视校园文化的构建和弘扬,结合学校设学曲阜、日照的实际,汲取儒家文化精华,发扬开放包容的大海精神,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体系。在山东省率先推行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通过举办“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举办独具特色的“人文讲坛”,举行“曲阜师范大学科技文化艺术节”等活动,不断提高青年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先后以优异成绩通过全省高校文明
校园建设评估、德育工作评估、就业工作评估、平安校园建设评估。连续数年被评为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2003年,学校团委被评为“全省五四红旗团委标兵”。2006年,获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称号。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连续获得一、二等奖,2003年以来,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大赛中获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共有200余人次获得各类国家级奖励。我校大学生辩论队获首届山东大学生辩论赛第一名。
社会服务
学校通过承担科研项目、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任务、签订技术项目转让协议、进行对口科技帮扶等途径,进一步密切与地方的联系,发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2005年以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12项,与地方、企业联合建立3个研究所和研究基地,获得转让经费和启动资金400余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种颗粒型固体超强酸催化剂及制备方法”专利技术等几十项科技成果已经成功实现产品转化,并发挥出良好经济效益。学校积极推动服务地方行动计划的实施,制定了《服务济宁地方行动计划》和《服务日照地方行动计划》,挑选2名同志分别到济宁、日照担任科技局局长助理,并与德州市庆云县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我校还发挥基础教育资源和学科优势,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与费县实验中学结成对口帮扶关系。
对外交流
学校坚持兼容并包,兼收并蓄的学术方针,以广阔的胸襟,开放的眼界,广泛吸纳人类文明成果,先后与美、日、韩、法、俄、澳等国的27所国外高校建立了校际友好关系,在联合办学、教师和学生互派、文化学术交流、共同举办国际会议等方面建立了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学校与韩国平泽大学共同建立了中韩国际学院。经国家汉办批准,由山东省教育厅牵头、我校为教学主体,与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教育厅合作共建新布伦瑞克省孔子学院。积极推动涉外留学和交流,先后与日本山口县立大学、岩手大学、韩国平泽大学等数所国外高校互派师生进行访学交流;作为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外国留学生定点招生单位,在校留学生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07年为止,连续11年与美国佛蒙特州州立大学亚洲问题中心共同举办了美国教师中国历史文化学习班、高中生互访项目、中美教育研讨会等活动。学校每年还举行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和学术讲座,承办了“传统与现代 东方与西方”国际奥林匹克高级论坛等多次国际、国内高级学术会议,日益广泛的学术交流营造了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塑造了圣地学府独特的学术品性。
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新形势,曲阜师大人将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紧紧围绕学校
“十一五”发展规划确立的奋斗目标,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总要求,大力加强内涵建设,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努力实现学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把我校建设成为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一流国内知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跨入山东强校方阵前列的发展目标而不懈努力。
(数据截至到2007年10月)
学业指导
曲阜师范大学一学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
一般每学期约18周,其中最后两周为复习考试时间。每年9月是新学年的开始,也是秋季学期的开始;春季学期一般从2月中旬开始。
每年6月底开始放暑假,约八周。寒假是根据中国的春节安排的,由于每年春节的具体日期都不一样,所以曲阜师范大学的寒假日期也不确定,通常是从春节前10天左右开始,春节后10天左右结束,约4周时间。
要想知道更加详细具体的学期安排,你可以参阅教务处网页校历部分(http://jwc.qfnu.edu.cn)。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限为四年,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限为三年,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的学习期限根据学生的学习要求确定。
留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以延长至六年。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可以延长至五年。
留学生入学后应尽快了解所修读的项目对学分、课程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原则上,本科与研究生留学生和中国学生合班上课,毕业要求与中国学生相同(参见《曲阜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材培养方案》)。
总的说来,曲阜师范大学的课程类型可以分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
必修课程:是学生必须完成、不能自主选择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方向限选课、教育理论与技能基础课(师范类必修);
选修课程:是可以供学生根据兴趣自由选择的课程,包括专业任选课、综合素质公选课;
实践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育(生产)实习等。
对于课程的类型和要求,各个院系的具体要求都不完全相同,同学们在选课的时候一定要多向院系的教务老师咨询,为自己设计一个合理高效的选课计划,有需要也可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老师咨询。
本科生的毕业要求:根据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总学分约170学分左右)和课程,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
研究生的毕业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不同院系的学分要求不同。研究生入学后应及时与导师联系,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并完成论文。学分和选课方面的信息可向本学院(系)教务老师咨询。
进修生的学习要求:在各院系进行专业学习的普通进修生,每周选修本专业课程不能少于6学时。经教务老师批准,在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一般每周不超过4学时。
语言进修生,每周上课不能少于20学时。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进修证书。
高级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在入系后应及时与导师取得联系,提出研究计划。高级进修生也可以根据需要选修本专业相关课程。高级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离校时应提交总结报告。
注册
在校生每学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注册须由本人携带学生证完成,不得委托他人。注册前必须先缴清学费,无交费记录者,将不予注册。注册一般是在开学后第一周内完成。所有留学生均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交纳学费,本科生及研究生到各学院(系)注册,进修生在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注册。
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提前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论。无故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按规定注销其学籍。
选课
本科生、研究生一定要根据培养计划确定应该选的课程。进修生按照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分班课程表上课。
考勤
学校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考查和其他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事先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学校将按规定对旷课的学生做出相应的处理。
凡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将失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请假
外国留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有关规定请参照《曲阜师范大学学则》执行。
为了更好地为同学们服务,也为了保持我们之间的信息畅通,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所有办理请假的同学,都需要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也就是说你需要让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老师知道你请了假,为何请假以及请假期间的安排。
请假流程
本科生、研究生请假请到所在院系办理,进修生请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理。
请假单须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院系公章,请假单存根及相关材料存各院系备查。
请假获准后,留学生须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请假时限及相应安排
本科生、研究生因病长期不能坚持学习者(病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应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如恢复健康,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复学。休学期满,尚未康复,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普通进修生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办理退学手续。本科生、研究生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且没有申请停学,作退学处理。
考试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提前书面向院系教务办公室、研究生处或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请假并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
成绩评定
考试采用百分制计分。一般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的成绩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的成绩一般按合格、不合格或通过、不通过来评定,达到合格或通过要求可获学分。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都与期末成绩有关,期末考试只是考试成绩的一部分。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申请重修。
考试纪律
凡在考试、作业考查、论文中有作弊或抄袭等欺骗性行为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惩处。
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课程考试时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该门课程需重修,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请人代考或代别人考试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
本科生和研究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研究生需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所规定的总学分,只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只发给结业证书.
本科生、研究生中途退学、学满一年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离校手续者,发给肄业证书。
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后,发给进修证书。
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勒令退学。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将视情况和需要,通知其驻华使馆、代表机构、派遣单位或家长。
留学生如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学校也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类证件、证明都是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查、办理和发放的。同学们在曲阜师范大学学习生活期间,会用到以下这些十分重要的证件和证明,它们是保证你能正常学习生活,维护你正当权益的重要凭证。
你一定要弄清楚办理这些证件的基本程序和所需材料,做到心中有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准备好所需的材料,办理你所需的证件证明。
各项证件、证明不得私自涂改、损坏,否则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曲阜师范大学的校规校纪,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学生证
留学生注册后将发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证。留学生学生证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申请发放。如果遗失,请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补办。
学生证是留学生重要的身份证明,要随身携带,不能转借。如果丢失,一定要及时补办。补办时,需交两寸照片一张,人民币30元。
在学证明
曲阜师范大学可以为在校留学生提供在学证明。
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请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申请办理。每份收费10元人民币,办理一般需要5个工作日.
成绩单
留学生毕业、结业时学校将提供一份总成绩单。
离校手续
留学生学习结束,请于离校前一星期凭学生证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如下手续:
(1)
办理学生证的注销手续。
(2)
持离校手续单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销号退证手续。
(3)
办理有关财务结算手续。
(4)
如住在留学生宿舍,须按规定办理退房手续。
(5)
进修生须提前一周向留学生办公室交两寸照片一张,以便办理进修证书。
(6)
领取成绩单及学业证书。
(7)
留学生须于毕业、结业之日起15日内离校。
(8)
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留学生,学校将不提供在校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证书等。
本手册各项费用以人民币为计费币种。为方便学生,根据本手册制订时的汇率给出了相应的美元参考值。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规定为准。
学费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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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类
别 |
注册费 |
学费(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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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进修生 |
260元 |
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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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进修生 |
260元 |
1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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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 |
420元 |
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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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 |
420元 |
1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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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 |
420元 |
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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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进修生 |
一周800元;二周班1500元;三周班2100元;四周班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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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学费每年增加2000元 |
学费中不包括教材费、伙食费、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参观考察等费用;其他特殊项目的专业培训费用按商定的标准执行。
交纳学费规定
学习期限超过一学期而不足一学年者,学费按一学年标准交纳。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不足一学期者,学费按半学年标准交纳。
留学生应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交纳学费。
攻读学位的留学生经批准提前毕业,须按规定的学制年限交纳学费。
学费的交费截止日期为学校规定的在校生注册日的最后一天。
留学生申请缓交学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际文化交流学院院长批准。批准后规定交纳5%的滞纳金。如果超过交费截止日期30天,仍没有足额交纳学费,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费规定
留学生学习期间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学费不退,复学后可以延续使用。
被批准退学或注销学籍的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学费:学期注册日以前100%;学期开始30日内50%
;学期开始30日后不予退还。(学期开始日指校历上每学期第一周的星期一,离校日期以离校手续完成的日期为准。)
新生注册后,若要求退学,当前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还。
退费时,按应退费的10%收取手续费。退还的币种只限人民币。
根据中国的有关财务规定,凡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予办理退款手续。所以,各种缴费单据都很重要,要好好保管。
住宿费
住在留学生宿舍的留学生,应按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的规定及时缴纳住宿费。拖欠房费,要加收5%的滞纳金,严重者要取消住房资格。
住在校外的学生,也应及时缴清房屋租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出入境签证
留学签证
留学生来华必须持普通护照,并持学习(X字)签证或访问(F字)签证(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入境。如果持其它签证入境,须尽快变更为学习签证。
申请返回签证
A.哪些人需要办理?
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含去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并需返回中国大陆的留学生,需要办理返回签证。
B.何时办理?
必须在离开中国大陆前至少10天,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申请。
C.如何办理?所需材料及手续: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居留证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曲阜或日照市公安局外事处办理返回签证手续。
D.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未办理返回签证而出境,如果你原来有居留证,那么居留证可能会被边防检查站收走,你返校时还需要重新体检,重新交费和重新办理。
你原来的签证会被注销,你只能持L签证(旅游签证)返回,这就需要你到公安局做签证的变更手续,将L签证变更为X签证或F签证。
E.何时返回
返回后应该注意些什么?
留学生应在返回签证有效期内返回中国大陆。
离开中国大陆前没有办理返回签证的同学,返校后请立即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你离境前没有按规定办理返回签证,返校后也没有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相关的变更,补办手续,那么将会有严重的后果,有可能被罚款或拘留。
变更签证
A.哪些人需要办理?
留学生持非学习(X)签证入境,或在学期间出境且没有办理返回签证,需将签证变更为"X"签证。
B.何时办理?
应在入境后10天内申请变更。
C.如何办理?
所需材料及手续: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和有效护照,到曲阜或日照市公安局外事处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D.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的签证没有作及时的变更手续,那就属于身份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会被处罚。
延长签证
A.哪些人需要办理?
持F签证的留学生,在F签证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在曲阜师范大学学习,需要办理签证延长手续。
B.何时办理?
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申请延长.
C.如何办理?所需材料及手续: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需交纳学费者,应先交纳学费再办理签证延长手续。
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有效护照,到曲阜或日照市外事处办理签证延长手续。
D.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的签证到期,而你没有及时办理签证延长手续,继续在中国停留,那就构成了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拘留。
配偶及子女的签证延长
曲阜师范大学可以帮助留学生的配偶和子女延长签证。留学生的配偶和子女的签证可以每次延长3个月,延长的次数没有限制,但延长的最终期限不能超过留学生居留证或签证的有效期。办理签证延长时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居留证
申请办理居留证
A.哪些人需要办理?
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持X签证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持X签证的留学生需要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B.何时办理?
持学习(X字)签证的留学生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办理。
C.如何办理?所需材料及手续:
从境外来的新生,须缴验体格检查证明,并到济宁或日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进行验证。验证合格者由保健中心出具《健康合格证》。如不符合要求,须重新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保健中心出具《健康合格证》。
办理《临时居留证》不需要体检。办理《居留证》需要体检。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然后,留学生携带如下材料到当地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证:
= 1 \* GB3
①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开具的《健康合格证》
= 2 \* GB3
②学校开具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 3 \* GB3
③《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
= 4 \* GB3
④曲阜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
= 5 \* GB3 ⑤持有学习(X)签证的有效护照
= 6 \* GB3
⑥两张护照规格的照片
居留证有效期
居留证的有效期一般与留学生在校注册的学习时间一致。居留证的有效期不能超过本人护照的有效期。
居留证遗失补办
A.哪些人需要办理?
居留证遗失的留学生。
B.何时办理?
发现并确认居留证遗失后,必须马上申请办理。
C.如何办理?所需材料及手续: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和有效护照,到曲阜市或日照市公安局外事处报失并办理居留证补办手续。
D.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的居留证遗失,而你没有及时办理补办手续,并继续在中国停留,那就构成了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拘留。
居留证变更
A.哪些人需要办理?
居住地址、护照号码(换发新护照)、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发生变化的留学生。
B.何时办理?
居住地址、护照号码(换发新护照)、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发生变化时。
C.如何办理?所需材料及手续: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居留证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曲阜市或日照市公安局外事处办理居留证的变更手续。
D.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的居留证上项目发生变化,而你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会被处罚。
延长居留证
A.哪些人需要办理?
居留证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在中国学习,需要办理居留证的延长手续。
B.何时办理?
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申请延长。
C.如何办理?所需材料及手续:
留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有效护照、居留证和护照尺寸照片1张,到留学生办公室如实填写《签证、居留证申请表》。
需交纳学费者,应先交纳学费再办理居留证延长手续。
持贴有相片和加盖留学生办公室公章的《签证,居留证申请表》、有效护照、居留证,到曲阜市或日照市公安局外事处办理居留证延长手续。
D.不办理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你的居留证到期,而你没有及时办理居留证延长手续,继续在中国停留,那就构成了非法居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你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拘留。
转学留学生的居留证
从中国国内其他院校转来的留学生,必须交验护照和居留证,并办理居留证的变更或延长手续。
从外省市转来的留学生,离开原居留地前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变更迁移手续。
出入境管理有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曲阜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舞雩坛路1号)
电话:4430049
济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洸河路261号)
电话:2960153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洸河路商检大楼)
电话:2335886
日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烟台路29号)
电话:3667139
日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连云港路99号)
电话:8359999
留学生学习结束离开中国大陆,一定要在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
留学生在中国学习,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留学生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曲阜师范大学校规校纪等。
曲阜师范大学要求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有医疗保险。留学生所购买的保险至少要包括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两个险种。享受公费医疗的政府奖学金生,中国政府会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保险。其余学生需自费购买保险。
留学生可以在来华前购买医疗保险,也可以抵华后购买。购买保险时,应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如何在中国使用医疗保险,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的联系方法。
医疗服务
曲阜师范大学有校医院,曲阜市、日照市有大型综合医院如人民医院、中医院等,大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医院就诊。一切医疗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下面是一些医院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曲阜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曲阜师范大学校内
急救电话:
4456120(曲阜校区)
3980561(日照校区)
曲阜市人民医院
地址:曲阜市天官第街67号
电话:4411661
日照市人民医院
地址:日照市泰安路126号
电话:3365206
急救中心的电话是:120
曲阜师范大学图书馆对留学生开放,凭借书证可以在图书馆借阅图书文献。
留学生在借阅图书或使用图书馆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以随时向图书馆的工作人员请求帮助。
在图书馆借书,一般只能借一个月,期满后需要办理续借手续。如果过期不还,图书馆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借书证
办理借书证,需带上学生证和一张一寸照片,到图书馆办公室办理,按规定交纳押金和工本费。
在图书馆的网站上登录后,你可完成预约、续借、查询借阅状态等多项操作。
你在使用图书证过程中有任何问题,也可以在网上向图书馆的管理人员提出。
如果借书证不慎丢失,请立即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挂失,以免被他人冒用。
留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凭《离校手续单》到图书馆证卡办公室办理退还借书证手续,并领回押金。
山东的治安不错,在曲阜师范大学学习,在山东生活,是比较安全的。但还是建议你不能掉以轻心。
首先,要保管好自己的护照和钱物,平时不要把护照和大量的钱物带在身上,只要带着学生证,在曲阜师范大学校内、曲阜市、日照市内都是可以证明身份的。贵重物品放在房间内,一定要锁好,出门前也一定要关闭水电开关,关好门窗。
出行时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
万一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报警,同时要向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报告,老师们会尽量帮助你的。
报警电话:
报警: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交通肇事:122
以上电话你可以在任何一部电话上免费拨打,如IC卡电话、投币电话等,你都可以直接拨打紧急电话而不必插卡或投币。
曲阜师范大学校内24小时报警电话是:4453110(曲阜校区)3980110(日照校区)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留学生可以入住校内留学生宿舍,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必须按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校外住宿的时候一定要保证住房信息来源可靠,租赁手续完整合法,并要让房主持租赁许可证到当地的派出所备案。你们自己也要和当地的居委会打招呼。总而言之就是要保证整个租房的手续是完整的、合法的、可靠的。
不少同学在学习期间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会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大家一定要记得及时告诉留学生办公室你新的地址、电话和E-mail,因为留学生办公室会经常向留学生发出重要通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和你们联系。只有我们掌握了准确的联系方式,我们之间才有可能保持经常而顺畅的联络,当你们有困难和问题时留办也可以及时地帮助你们。留学生办公室会为你的联系方式保密。
校内留学生住宿规定
1.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入住学校留学生公寓或其他指定的校内宿舍。
2.学生来校学习,必须凭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护照)办理住宿登记。学生办理完住宿手续后方能进入指定的房间。留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住房规格,安排妥当后,需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不得强占房间。
3.学校一般不提供留学生夫妻住房和学生家属用房,如有特殊情况,经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在留学生宿舍居住的学生家属及子女,还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4.留学生住进房间前需对房间配备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和管理人员提供的《留学生宿舍物品清单》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清单》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5.留学生假期外出旅游或回国,不得将房间借给他人使用,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6.来华探亲的留学生家属、外国朋友需住宿者,须持在华学习、工作或来华旅游的有关证件(护照),到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费用自理。留学生不得私自留宿、转让或转租自己的床位(房间)。
7.保持宿舍内外清洁,不得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图画及其它宣传品。不得将杂物堆放走廊、厕所、盥洗室等处。
8.离开宿舍时应及时锁门,数量较多的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有妥善保管,防止被窃。
9.不得在宿舍内喂养宠物。
10.保持宿舍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得高声播放收音机等音响设备。不得在宿舍内酗酒闹事、举办舞会和进行各种变相赌博活动。
1.为维护宿舍楼的安全,严禁使用电炉或电取暖器、酒精炉等加热设备,以防止火灾发生。违反将被没收,如因使用这类电器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应有的责任。吸烟和使用火种时要及时熄灭。
2.照明电器或电路发生故障时,须报告住宿楼值班室,有值班室安排电工进行检修,严禁自行拆卸或修理。
1.到留学生宿舍会客,来客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如不履行会客手续,私自进入留学生房间的,管理人员有权查问,并可根据情况通知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查处。校内外来访人员必须于晚上十一时前离开留学生宿舍。
2.留学生任课教师进入留学生宿舍,应向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给予说明。
3.留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来客,外籍客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经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持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由服务人员安排住房,并按规定交纳房费。
4.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会客时间为每日8:00-22:00,上课时间一律不准会客。超过会客时间,管理人员有权通知来客离开。
留学生有专用食堂,也可以到校内各学生餐厅用餐。校园周边也有很多餐馆、快餐厅和网吧。校园内有超市、邮局、书店、洗衣店、照相馆、影院、体育场馆等,可以满足大部分的生活需要。
曲阜校区校园内、日照校区北门有邮局,学生可以在邮局寄发平信、挂号信、航空信件和国内特快专递。
通讯地址:
曲阜校区
邮编:273165
地址:中国山东省曲阜市静轩西路57号
曲阜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转
No.57 Jingxuan West Road, Qufu, Shandong
273165, P.R.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School of
Qufu Normal University
日照校区
邮编:276826
地址:中国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80号曲阜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转
No.80 Yantai West Road, Rizhao, Shandong
276826, P.R.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Exchange School of
Qufu Normal University
有人给你寄来重要邮件时,请到留学生办公室查询,我们会告诉你寄来的是什么(如可能是信件、包裹或是汇款等)。
如果寄来的是挂号信,请拿着自己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护照)直接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如果寄来的是包裹,请拿着自己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护照),先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包裹单”,然后拿着你的证件和包裹单到邮局领取;如果寄来的是汇款,请拿着自己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护照),先到留学生办公室领取“汇款单”,然后拿着你的证件和包裹单到邮局领取。这样做虽然有点麻烦,但可以确保你本人收到重要邮件。
留学生房间里都有电话,有的需要使用专用的201电话卡才可以打电话。201电话卡可以到校园电信营业厅购买。
使用IP卡(Internet
Phone Card)打国际电话,价格要比普通电话便宜很多。
很多留学生使用手机,使用手机要注意,在图书馆、教室和其他一些公共场合,应将手机置于静音或振动状态,以免干扰他人。
如果你觉得书信太慢,而电话费又太贵,E-mail是最快最便宜的方法。
留学生宿舍的每个房间都有互联网的接口,上网非常方便。不过要交纳一定的上网费用。开通网络有关事项请到留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咨询。
在中国只能使用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是元,辅币是角和分,缩写符号是RMB。面值有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2元、1元、5角、2角、1角、5分、2分、1分共13种。硬币有1元、5角、1角、5分、2分、1分。
英镑、港币、美元、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外币都可以兑换成人民币。
曲阜师范大学附近有中国银行,可以办理人民币和外币的兑换及存款等业务。请一定不要在街头随便换钱,以免遭受经济损失。换钱需要出示护照或者居留证。具体问题,可以向银行咨询。开账户时需要携带护照或者居留证。
在中国银行,可以直接存入的外币有英镑、港币、美元、欧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和欧元共计7个币种。
曲阜校区:
中国农业银行师大分理处(校内)
0537-4458292
中国工商银行师大分理处(校内)
0537-4411839
中国建设银行师大分理处(校内)
0537-4412994
中国银行师大分理处(学校南门东200米路北)
0537-4411618
日照校区:
中国银行大学城分行(学校北门)
0633-8711380
建设银行大学城分行(学校北门)
0633-8711399
火车票可以到曲阜火车站、日照火车站或各代售点售票处购买。
曲阜航空机票预定:
济南民航问事处:0531-6949418;
航空火车售票电话:0537-4488888;
济宁联航售票中心:0537-2213038。
日照虚拟空港:0633-8880888;0633-8880222。
曲阜校区
1、学校附近交通便利。如果想去市中心,可以乘
5路、2路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可以随处招手即停。
2、从学校到达济南国际机场:可以乘坐2路公交车到曲阜汽车总站(1元),然后乘坐大巴车到济南(35元左右),转乘机场巴士至济南国际机场(约25元)。或由济南市内坐TAXI到机场,大概160元左右。或者直接从学校坐TAXI到济南国际机场(550元左右)。
3、从学校到兖州火车站25分钟(8元),从学校到曲阜火车站乘坐5路公交车15分钟(1元)
4、从兖州火车站可以公交车,经过大概25分钟就可以到达我们学校。
日照校区
1、学校附近交通便利。如果想去市中心,可以乘
7路(南门)、8路、18路(北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可以随处招手即停。
2、从学校到青岛国际机场,可以至黄海二路航空售票中心或碧波大酒店乘坐青岛机场专线巴士,约80元。或者直接从学校坐TAXI到青岛国际机场(550元左右)。
3、从学校到日照火车站乘11路公交车25分钟(1元)。从日照火车站可以乘7路公交车,约25分钟可以到达学校。
交通联系电话:
曲阜市汽车站(静轩东路1号)电话:4412554
曲阜市火车站
电话:3991516
兖州火车站
电话:95105175
日照市长途汽车站
电话:8221003
日照市火车站
电话:8346712
青岛机场日照虚拟空港
电话:8880888
留学生享受与中国学生相同的节假日。其他国家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校历上有当年的假期安排。
除寒暑假以外,中国法定节日有:新年(1月1日,放假一天);春节(农历新年,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三天);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一天);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植树节(3月12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一天);中国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放假一天);国际护士节(5月12日);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共产党诞生纪念日(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教师节(9月10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放假一天);国庆节(10月1日,放假三天);记者节(11月8日)。
校园内有很多篮球、排球和网球场,风雨操场内有篮球、羽毛球和乒乓球场地,学生活动中心内有健身房、乒乓球场地、台球桌、KTV、咖啡吧、展览馆等。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选择不同的运动。有的要缴纳一定费用。进行文体活动时不能影响别人的学习和休息,也要注意爱护文体器材及设施。
各院系有时也组织各种活动,都欢迎留学生参加,请各位同学密切关注各院系的通知,积极参加。
曲阜师范大学有很多学生社团,每年的9月,各个社团都会招募新会员。校内的海报栏,都会看到他们活动的海报。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参加不同的社团活动。
留学生可以在课余时间到外地旅游。
外出旅行时,一定要带上护照,并要保管好证件和贵重物品。
旅游的地点,一定要选择中国境内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未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和场所。如因科研或学术需要,需经专门批准,才可进入未开放区。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旅行只能在周末、节假日和寒暑假里进行。学习期间不能请假外出旅行。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经防检查机关批准。
第七条
外国人申请各项签证,应当提供有效护照,必要时提供有关证明。
第八条
应聘或者受雇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应聘或者受雇证明。
第九条
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应当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第十条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发给相应的签证。
第十一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达中国口岸时,机长、船长或者代理人必须向过防检查机关提交旅客名单;外国的飞机、船舶还必须提供机组、船员名单。
第十二条
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第十四条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投资或者同中国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五条
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第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八条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九条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持有效的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证件;对已经发出的签证、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三十二条
同中国毗邻国家的外国人,居住在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临时入中国国境、出中国国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学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入境。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或者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等学校,系指经教育部批准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学校,应当具有必备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高等学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育部统筹管理全国来华留学工作,负责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中国政府奖学金”,协调、指导各地区和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并对各地区和学校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和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高等学校接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具体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的外国留学生工作;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国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申请来华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当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录取由高等学校决定。高等学校应当优先录取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高等学校可以自行招收校际交流外国留学生和自费外国留学生。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应当事先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中国政府奖学金”类别有:本科生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和进修生奖学金等。教育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研究或培训等奖学金。
第二十条 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享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评审工作由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对未通过评审的外国留学生,将根据规定中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联合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中国和外国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外国留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汉语为高等学校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汉语补习条件。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条件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高等学校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应当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在外国留学生比较集中的城市或地区,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四十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四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组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也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四十三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方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高等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外事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上述人员的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人的《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四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接受学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为外国留学生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四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外制定。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本学则适合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行为准则
第五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八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十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二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超过两周的,应先到学校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放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证(认可在籍生的有效证件)、新生学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上登记学籍档案有关材料,一旦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限三日内离校。
学籍注册的姓名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学籍注册、新生数据审核、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的唯一合法依据。
第十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接通知后三天内离校回家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是一种资格的认可。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认可。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依据本院(系)学生交费收据,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注册管理模块,对学生进行注册标注,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关闭注册权限。自开学之日起,交费的学生由院系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四)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经教务处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六)在学校关闭注册权限后,经过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条
修业年限。
本科根据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含休学)。即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可提前毕业。符合学士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可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或第五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专科起点本科和专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六章
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计量单位,又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指标,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的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
每学期最高学分=
每学期最低学分= |
总学分 |
|
|
2×(标准学制-1)
总学分 |
|
|
|
|
2×(标准学制+1) |
|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先算出课程成绩绩点和课程学分绩,最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值。
课程成绩绩点: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
|
课程考核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百分制对应成绩 |
95 |
84 |
73 |
62 |
0 |
|
百分制对应范围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60分以下 |
若某门课程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60)则
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全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数 |
|
∑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数 |
例如:某学生一学期修读了5门课程:
|
课程类别 |
课程1 |
课程2 |
课程3 |
课程4 |
课程5 |
|
成绩 |
91.00 |
83.00 |
70.00 |
61.00 |
60.00 |
|
学分 |
4 |
4 |
2 |
2 |
2 |
|
成绩绩点 |
4.10 |
3.30 |
2.00 |
1.10 |
1.00 |
|
课程学分绩 |
16.40 |
13.20 |
4.00 |
2.20 |
2.00 |
|
平均学分绩点= |
16.4+13.2+4+2.2+2 |
=2.70 |
|
4+4+2+2+2 |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成绩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成绩绩点为0,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任意选修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
导师制
第二十六条
学业导师制是以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机制,是进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在教育国际化,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学业导师制不仅能在学生选课、专业学习和研究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对教师强化自身素质、更新观念和充实知识体系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具体管理规定见《曲阜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
第八章
课程体系、选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构建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平台;实践能力培养平台;专业方向特色课程组;综合素质课程组;师范专业加设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课程平台,非师范专业加设职业技能课程平台(详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选课原则。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程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专业方向、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二)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三)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分段教学的课程,未取得前段修读内容的学分,可继续修读下段教学内容,未取得学分部分须重修;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二十九条
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时,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校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选课时,学生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跨院(系、专业、年级)选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办公室交教务处一份,另一份院(系)存档。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并提出下学期开设课程及选课学生名单,以选课通知单形式下达各院(系),各院(系)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也可从网上查询。
(四)选课人数不得超过每门课程的限额人数,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开设,超限额的学生与不开设课程的学生可以改选。
(五)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两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选定课程后,学生一般必须参加听课,不听课者必须按照免听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按学生学籍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章
免修、免听与提前修读
第三十条
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如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修申请单”。
(二)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三)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院(系)办公室应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免听。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听申请单”,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具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免修、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学生,参加免修或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的学习作重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提前修读。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科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学分。提前修读的学生在学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按相关规定交费重修。
第三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考试方式多样化,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各专业闭卷考试(在教学计划安排范围内的)每学期不得超过五门(不包括学生多选、重选或重修的课程)。
第四十条
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卷面成绩记录,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成绩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参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重修、重考
第四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或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的3/4,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如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第四十六条
补考。
(一)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补考在新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在补考开始的前两天到各院(系)办公室办理补考手续。
(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补考成绩按60分记录。
(四)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所在院(系)于规定的时间到教务处领取补考试卷,由教研室统一评卷,将补考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并将补考试卷交课程所在院(系)存档。
(五)学生是否有补考资格,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①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1/3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课”字样);
②凡参加补考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③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旷考)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二)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由教务处向各院(系)下发重修名单。各院(系)教务员要求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重修申请单”,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三)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
(四)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应继续交费重修,直到修业年限满6年为止。
(五)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或重选均应按规定缴费。
(六)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修班,重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达15人即可组织重修班,重修该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班的学生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也可以随下一级的学生一起学习。
(七)学生可通过自学或由任课教师辅导等方式进行重考课程的修读。办理完重考手续的学生,可选择合适的学期参加重考,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并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八)重修成绩的管理。一门课程第一次重修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以后每重修一次该门课程成绩绩点减0.5。
(九)重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八条
重考。
(一)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有一次重考机会,两次考试成绩按高分记载。
(二)重考费按重修费的1/4收取。
第十二章
辅修
第四十九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提倡因材施教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精神,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增强其综合素质,学校试行辅修制。
具体规定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条
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①申请转(系)专业须入学满一年并修满规定学分。
②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③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④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⑤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⑥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⑦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二)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
①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
②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③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④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者;
⑤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⑥专业跨文理大类者一般不予调整。
⑦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
⑧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认真考核,决定其转入年级,并将其档案转入转入系。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相同。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学院(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学分按新专业要求。
(五)因转专业需要重读的,重读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上与程度上相当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2/3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四条
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如从专科学校转本科院校、已经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在同一城市水土不服、性格原因、方便就业、调换专业、父母工作调动、家庭经济困难、高考移民、招生时乱许诺不到录取学校报到或者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连续、对口高职类的学生转学等等。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省内高校转学。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二)跨省转学。
①由本省转出:
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②由外省转入
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转学需要的材料:除上述程序中规定的学校报告(须有文号)之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或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育厅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第十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①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1/3以上者;
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③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④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十一条
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如原专业已经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为保证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五)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章
退学、试读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修课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的,累计达3个学期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七)第二次休学后仍无法正常复学的;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九)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按上述原因作出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本、专科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获学分≥25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缴纳的费用,按“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2000]68号))。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六条
试读。
(一)申请试读条件。
因学业成绩退学,且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系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二)申请试读程序。
①办理退学有关手续,注销学籍。
②由学生本人提出试读申请;然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退学试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要由家长、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后交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③批准自费试读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④教务处凭交费单据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者,不得试读。
(三)试读要求。
①试读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②重修要求。试读生在试读期内,必须首先重修不及格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在修读学分量不够的情况下可以修读本年级的其他课程。
③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如果出现8学分课程不及格或有违纪行为,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所交费用不退;如果在试读期内能够修满足够的学分,一年后解除试读,恢复学籍。
④试读期间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但须遵守学校纪律,参加学校及班组的一切活动。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六章
纪律、考勤
第六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课堂讲授、考试、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应该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六十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二天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一月者,由学生工作部同教务处审批。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请假批准后,系办公室发给准假单,学生凭准假单报告班主任和班长,记入考勤登记表。
(三)学生非特殊事故,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续、补假均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四)请假期满应到院(系)办公室销假。
(五)除休假日和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六)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者,一般不得参加考试,令其休学。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考试。
第六十九条
学生请假和旷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6学时计。
第七十条
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1-2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12-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3-4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24-4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5-6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48-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7天且不到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72-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积12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一)每班有点名册,由班长负责记录考勤情况(体育课由负责该课的学生负责),每周末将考勤记录送院(系)办公室。
(二)各院(系)教务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周将考勤情况作出统计分析,报告系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四周综合一次报学生工作部。
(三)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纪,具体处理规定,参照《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毕业班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由学生所在系提出解除留校处分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
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一条
违纪后,学生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就违纪事件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八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十六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九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
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学位
第九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评语填入“曲阜师范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九十三条
具有学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九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十五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或院(系)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九十六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一)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二)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上20学分的学生准予申请离校延期修读。
(三)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延期修读的学生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汇总,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食宿自理。在延长修业年限后,如仍然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时,不准予毕业,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七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一)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二)因其他原因达不到毕业要求者;
(三)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者;
(四)公共体育课重修不及格者。
第九十八条 本科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但所修学分已达到本专业专科毕业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转入本专业专科学习,按专科修业年限毕业。
第九十九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一○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注册,并由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一○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符合第二专业培养要求的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一○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宣布证书无效。
第一○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详见《曲阜师范大学补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的规程》。
第一○五条
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报经曲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对于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学位课程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方能授予学位;学士学位的具体授予条件与程序,见《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十九章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一○六条
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一○七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院(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院(系),审定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结果上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院(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及学生本人。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一○八条
本《学则》自公布之日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学则不一致的,以本《学则》为准。解释权归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995年2月23日发布)教学[199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照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培养单位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本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培养单位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培养单位所在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培养单位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单位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由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培养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由国家安排就业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推荐就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阜师范大学外国留学生培养与管理规定》(暂行)
(2007年9月1日)
为规范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培养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遵循我国外交政策和国家“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发展的实际,积极发展我校留学生教育事业。
二、职责分工
1.
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工作实行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培养与管理体制。
2.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是我校留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招生录取、语言补习、中国概况等特设课程的教学、日常生活及涉外事务的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本(专)科学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历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各院(系)负责本学院各类留学生的日常教学培养与管理。财务处负责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与核算工作。
三、招生与录取
1.
招生对象:持外国护照申请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2.
招生专业:我校现有的各专业均可招收留学生。
3.
招生类别:学历教育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4.
招生要求:申请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需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我校学历教育的申请人需具备国家所规定的学历和所要求达到的汉语水平。
5.本科插班:根据我校与海外友好学校交流协议,可以招收友好学校学生本科插班留学,承认其在留学前所修学分。一般只接受2、3年级的插班,不接受4年级插班。
6.
审核录取: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申请人入学资格审核、书面材料审查,并转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查、备案。特殊专业需要考试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组织考试。学习签证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发送。
四、交费注册
1.
留学生在学期开学一周内首先到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办理报到、交费、住宿登记、居留证申请等入学手续。凭交费收据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各院系注册。
2.学费、住宿费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收取后转交校财务处。友好学校交流交换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减免由国际交流处出具证明,按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3.
留学生拖延交费时间超过一月者需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为该学期学费的3%。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退学者,可退还学费的70%。一个月后提出退学者,该学期的费用不再退还。
4.
留学生报到注册后,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统一申领、发放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证、校徽、图书借阅证、校园卡。
五、教学管理
1.
学历留学生的学分及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参照《曲阜师范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教学培养管理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汉语为我校留学生主要的教学语言,小部分课程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使用外语教学的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应当用汉语撰写。
3.
中国概况是我校各类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学历留学生可以免修军训课和政治理论课,但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专业的学生须学习政治理论课程中与专业相关部分的内容。
4.
留学生的第一外语是汉语。汉语是学位公共课程。入学时未达到中国汉语(HSK)六级水平的学生入学后须参加为时一年的汉语课程学习,考试合格者记学分;入学时已达到中国汉语(HSK)六级水平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其学分由专业课程或高层次汉语课程替代。
5.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应在我国国内完成。个别留学研究生在撰写论文期间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以回国撰写论文,但论文的开题及答辩必须在我国国内进行。
6.
留学生按照我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我国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非我国节假日必须照常上课。
六、证书和学位授予
1.
非学历留学生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会同相关院系为其颁发进修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2.
学历留学生在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学校将为颁发毕业证书。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只为其办理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3.
学历留学生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由各院系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具体负责向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4.
学历留学生在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核和颁发学位证书。
七、培养管理经费
1.
留学生学费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参考同类大学留学生学费价格制定,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留学生的培养管理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根据留学生类型、人数,定期向相关单位统一划拨。
八、其他
1.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留学生在校期间费用收取的有关规定》
各位留学生:
你们好!欢迎来到曲阜师范大学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学习。为了大家今后学习、生活的便利,我院特制定了有关规定,现公布如下:
1、凡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生五人以上,曲阜校区从济南机场入境,日照校区从青岛机场入境,国际文化交流学院派车免费接机一次。五人以下及从其他地方入境的学生,可以联系有偿接机服务。
2、每学期开学半个月之内,学院集中组织留学生办理居留证、签证延期手续、回头签证,办证费用自理。学期中需要代办证件延期及其他手续的,按规定收取车费及手续费。
3、每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学院集中办理留学生校内出入证(卡)、图书证、学生证等校内证件申领手续,各种卡(证)成本费用由留学生自理。
4、学院每学期统一组织留学生到济南(青岛)参加HSK考试(一次),报名费、车费、食宿费等由留学生自理。
5、学院统一组织长期留学生加入学生医疗健康保险,保险费由留学生自理。
6、入住留学生会馆(或公寓)的留学生,需一次性交清一个学期的房费。春季交至6月30日,秋季交至12月31日。提前离校的同学不办理退款手续。
7、入住留学生会馆(或公寓)的留学生,需缴纳房间钥匙押金100元。离校前凭房间钥匙办理退还手续。房间设施如有损坏,将从押金中予以适当扣除。
8、入住留学生会馆(或公寓)的留学生,每人每学期需交纳公用煤气费、水电费100元。此款不退还。
9、假期住房者需提前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一次性结付所有费用。未经申请不退房者不再享受留学生学生优惠房价,按一般客人入住房价收费。
10、自备电脑的留学生需到学院办公室登记,统一办理校园网使用账号及密码。
11、留学生在校期间如需要开具在学、进修、成绩等各种证明,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并缴纳规定的成本费用。
12、学院每学年统一组织留学生省外社会实践一次,费用的50%由学院支付,50%留学生自理。因故未能参加省外社会实践的学生,可报销三孔门票(一次)。
13、学院办公室可以代办国际国内机船票的确认及有关国际传真,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曲阜师范大学常用办公电话
图
书
馆――4456410;3980336
学校办公室――4455669;3980088
学生工作部――4456701;3980646
教
务
处――4456630;3980076
研
究
生处――4456284;3980075
财
务
处――4456320;3980060
保
卫
处――4453110;3980110
国际交流处――4458235;3981778
校接待中心――4450603;3980001
文
学
院――4456372;3980338
历史文化学院――4456143
外国语学院――4456455
教育科学学院――4456711
数学科学学院――4456220;3980372
物理工程学院――4456092
化学与化工学院――4456301
生命科学学院――4456415
地理与旅游学院――4458861
体育科学学院――4456525
书
法
系――4458385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4456157;3981680
职业与成人教育学院――4456052
杏
坛
学
院――4435010
计算机科学学院――3980465
东方语言文化学院――3980755
电气信息与自动化学院――3980488
法
学
院――3981706
翻
译
学
院――3980510
经
济
学
院――3981755
美
术
学
院――3980359
音乐学院――3980355
信息技术与传播学院――3980315
印刷学院――3980362
运筹与管理学院――3980325
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39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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