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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1、
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
2、
按指定的宿舍住宿,不得私自迁移或强占房间,不得私自留宿他人。
3、
学校原则上安排两人一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一人住一间房的,可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在宿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后,可以入住,但要加付单间房租。学校根据学要可随时调整二人合住,一人强占一间房或拒绝二人合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凡属自然空缺的房间,统一由宿舍管理人员安排。
4、
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有权处理。
5、
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返法律和学校校规的活动,所住的房间不得私自转让、转租或留宿他人。
6、
保持宿舍内外清洁,维护楼道畅通,不得在窗外悬挂、摆放物品或往窗外投弃物品,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
7、
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高声放音乐等。
8、
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
9、
注意节约用电,遵守用电规定,室内不得使用500瓦以上电器,如电炉、电暖器等,超常用电者应按规定交纳电费。
10、
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无故私自拆取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1、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公安机关将处以罚款100-500元人民币或拘留。
12、
留学生如从校内搬出校外居住,需事先按规定办理校外住房手续并由公安局变更居留证地址。否则,学校不予迁出,也不退房费。
13、
留学生如在校外租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校外合法租房手续,并到外事处登记住址。如果更新住房,应在一周内到外事处重新登记。
14、
宿舍管理人员因工作学要进入房间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15、
宿舍大门关闭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四
23:30
星期五至星期日
24:00
学生会客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四
12:00--22:30
星期五至星期日及节假日 8:30--22:30
16、
留学生宿舍房间配有网络插口,自带电脑须开通宽带者,每月每房间交上网费60元。宿舍内网巴上网费为每小时1元。校园网免费。
17、
留学生入校后,一次预交一个学期的房费,春季交至6月30日,秋季交至12月31日。留学生如因结业、退学等原因提前离校,应事先得到学院办公室的批准;在退房时按实际住宿天数结算后,可按规定退还多交的宿费。假期不退房者一律按原价付房费。已经结业的学生应再停课后一周内退房。逾期不退房者,不再享受学生优惠,按优惠房价的2倍收取房费。
18、办理入住手续时收取房间钥匙(或房卡)押金20元。退房时凭房间钥匙(或房卡)退化押金。
19、
以上各项规定必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200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