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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校字[20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分制实施意见,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文学、理学、历史学、教育学、工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共九类。
1.文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美术学、艺术设计、音乐学、日语、绘画、新闻学、对外汉语、广告学、音乐表演、俄语等十二个专业;
2.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科学、资源环境和城乡规划管理、应用心理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材料化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十五个专业;
3.历史学:历史学专业;
4.教育学:教育学、教育技术学、体育教育、运动训练、小学教育等五个专业;
5.工学: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自动化、印刷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生物工程等九个专业;
6.法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法学、国际政治三个专业;
7.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中文、体育)、旅游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四个专业;
8.经济学:经济学专业;
9.哲学:哲学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具体的授予组织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1、审查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学生名单;
2、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1、根据本学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进行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接受本学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 授予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守则》;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教育实习(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
2、因违法乱纪、品质恶劣、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5、大学外语、计算机文化基础未按教学计划修满学分者;
6.
按结业生离校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四章 学位审批与撤销
第八条 毕业前两周,各院系学位分会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表、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第九条 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分会盖章后,将有关材料及《审查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院系学位分会根据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结果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交学校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授予学位后,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五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分制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与本细则有关的条例有冲突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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