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须知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育部文件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校纪校规
   曲阜师范大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曲阜师范大学
    学分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院规定
   曲阜师范大学留学生手册

 

曲阜师范大学学分制本科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多类型、多规格、多层次、复合型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1999)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优化课程结构和知识结构,充分利用我校的教学资源,建立健全教学激励机制,调动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立体、自主式的选课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求知欲,便于学生自我设计和选择成才方向,进一步压缩教学时间,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艺术类需持专业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等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政治、文化、体检有一项不合格者;
  2.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休学生、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徇私舞弊、违犯招生规定入学者(情节恶劣者,须报有关部门查究);
  4.被其他高校开除或涉及法律纠纷而未结案者。
  5.违犯校规校纪严重的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五条 注册后复查合格,期满三个月后取得学籍,发放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证、新生学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上登记学籍档案有关材料,一旦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限三日内离校。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费用的缴纳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办理,需回家治疗者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在交足各项费用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和交款凭证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费用的交纳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第九条办理。

第三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具有本科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四年制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者,可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修业年限。
  1.根据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即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实验学习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可提前毕业。符合学士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可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或第五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2.在四年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副修专业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第十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汇总,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享受在校生待遇,按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及学费总额缴纳培养费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费用,食宿自理。在延长修业年限后,如仍然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时,不准予毕业,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提出延长修读申请者,按肄业或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四章 课程分类及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所开课程分为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课三大类,师范专业增加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课,除实践课以外的每类课程均设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主干课和专业课、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课(师范专业设置)实践课、专业通识课等。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必修课学分不得以选修课学分替代。
  2.限定选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不得以任意选修课的学分替代。超过规定的限选课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3.任意选修课。学校为完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知识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4.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师范生包括教育见习与教育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必须经过考核取得教师职业技能合格证书
  5.学生可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所选课程取得学分可替代专业的任选课学分。学生可跨年级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低年级所开设的课程,其所得学分可替代本年级所开设同一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
  1.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计量单位,又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指标,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2.学分的计算方法
  教学计划总学分包括理论教学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学分,总学分在170左右。理论课按标准学期每周上课1学时为1学分,其中大学英语每学期课程考试合格获3学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获6学分;实验课、听力课、公共体育外堂课、音、体、美专业术课每周上课2学时为1学分,教学、教育实习1周计1学分。
  科研成果学分计算原则上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获国家发明专利、工程设计及人文社科国家级奖计4学分,其他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工程设计及人文社科省级奖(前三位)计2学分。发表的其他类别的文章按每篇0.5学分记,讲座(院(系)内外)6场次计1学分,累计皆不超过2学分。取得该类学分的学生可免修等量学分的综合素质提高课。
  [1]参加上述实践活动的学生应提交相应的实践(活动)记录、成果、报告、论文等材料,方能取得学分,不满1周的一次性教学实习(实践)不计学分。
  [2]实践课程只计学分,不评定学分绩点。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总学分
  每学期最高学分=------------------------
           (标准学制-1

              总学分
  每学期最低学分=------------------------ 
           (标准学制+1

  第十六条 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不计学分。

第五章 导师制

  第十七条  学业导师制是以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机制,是进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在教育国际化,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学业导师制不仅能在学生选课、专业学习和研究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对教师强化自身素质、更新观念和充实知识体系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具体管理规定见《曲阜师范大学学分制本科导师工作条例》。 

第六章 选课

  第十八条 选课原则。
  1.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专业方向、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2.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3.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分段教学的课程,未取得前段修读内容的学分,可继续修读下段教学内容,未取得学分部分须重修;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4.为推进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实现学科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要求每个学生至少从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艺术类三个系列文化素质选修课中修读6学分,文科学生至少选修4学分自然科学类课程和2学分艺术类课程,理科学生至少选修4学分社会科学类课程和2学分艺术类课程,才能毕业。
  第十九条 选课程序。
  1.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时,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教学计划,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校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2.选课时,学生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跨院(系、专业、年级)选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办公室交教务处一份,另一份院(系)存档。
  3.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并提出下学期开设课程及选课学生名单,以选课通知单形式下达各院(系),各院(系)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也可从网上查询。
  4.选课人数不得超过每门课程的限额人数,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开设,这部分学生可以改选。
  5.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两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6.选定课程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不听课者,按学生学籍处理规定进行处理。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七章 免修、免听与提前修读

  第二十条 免修。
  1.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如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免修申请单
  2.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3.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院(系)办公室应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
  4.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学生应缴纳50元的考务费。
  第二十一条 免听。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免听申请单,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具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免修、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学生,参加免修或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以后该门课程的学习作重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前修读。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科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学分。提前修读的学生在学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交费重修。
  第二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提倡考试方式多样化,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各专业闭卷考试(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范围内的)每学期不得超过五门(不包括学生多选、重选或重修的课程)。
  第三十    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成绩记载,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成绩计入总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该课程交费重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参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九章 缓考、重修(重考)

  第三十五条 缓考。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2.学生因病申请缓考或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的3/4,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3.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如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4.经批准参加缓考的学生,须缴纳50元考试费。
  第三十六条 重修(重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重考)
  ①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1/3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课字样);
  ②凡参加考核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③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④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交费重修(重考),两次考试成绩按高分记载,成绩栏内不注明重修字样。
  2.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由教务处向各院(系)下发重修(重考)名单。各院(系)教务员要求需重修(重考)课程的学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本科生重修(重考)申请单,并办理登记交费手续。
  3.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
  4.重修(重考)考核仍不及格者,应继续交费重修(重考),直到修业年限满6年为止。
  5.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或重选均应缴费。
  6.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修班,一般来说重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达15人即可组织重修班,重修该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班的学生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7.学生可通过自学或由任课教师辅导等方式进行重考课程的修读。办理完重考手续的学生,可选择合适的学期参加重考,每学期重修(重考)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并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8.重修(重考)成绩的管理。一门课程第一次重修(重考)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以后每重修(重考)一次该门课程成绩绩点减0.5
  9.重修费按每学分标准学分学费收取,重考费按每学分标准学分学费一半收取。

第十章 学分绩点

  第三十七条  学分绩点。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先算出课程成绩绩点和课程学分绩,最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值。
  1.课程成绩绩点
  五(二)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

课程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合)格

 不及(合)格

百分制成绩

95

84

73

62

0


  若某门课程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60)则
         N50
  课程成绩绩点=----------
          10
  2.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3.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数
  例如:某学生一学期修读了5门课程:

 

课程1

课程2

课程3

课程4

课程5

成绩

91

83

70

61

60

学分

4

4

2

2

2

成绩绩点

4.10

3.30

2.00

1.10

1

课程学分绩

16.4

13.2

4

2.2

2

         16.4+13.2+4+2.2+2
  平均学分绩点=--------------------------=2.70
           4+4+2+2+2 
  第三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成绩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绩点为0,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任意选修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以上,可作为评选三好学生的智育条件;前三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3)以上,可作为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智育条件。

第十一章 副(辅)修

  第三十九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提倡因材施教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精神,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增强其综合素质,学校试行副(辅)修制。具体规定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副(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 转(系)专业、转学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1.申请转(系)专业、转学须入学满一年并修满规定学分。
  2.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为更好地发挥其所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3.因公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4.根据毕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和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5.学院招生的专业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1.从一般院校转入我校者;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级)以上者;
  4.要求从高考录取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
  5.按报考志愿录取,而本人又无生理缺陷者;
  6.文、理、工等不能跨类互转(确有专长者除外);
  7.录入二级学院者;
  8.协议生转学、转系(专业)将构成违约者;
  9.应作退学、休学等学籍处理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系(专业),经转入系(专业)所在学院(系)认真考核,决定其转入年级,并将其档案转入转入系。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系(专业)。
  (1)学生在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4)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学分按新专业要求。
  2.转学。
  (1)学生欲跨省转入我校,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原学校所在省、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转出函新生录取登记表(加盖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与我校教务处联系,我校同意,发接收函,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通知转出省、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原学校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高考体检表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还须另附医院证明);
  本省的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转系(专业)、转学学生,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上与程度上相当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2/3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者(专业伙食补助停发);带工资者,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医疗费用按公费医疗制度对待,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予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5.凡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  停学。
  1.学生因某种原因或困难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可申请停学。停学以一年为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经学校批准停学的学生,停学期间保留学籍。超过保留学籍期限不办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2.停学学生,应在批准停学后二日内到教务处教务行政科领取曲阜师范大学停学证明书并办理有关停学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且不能正常上课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3.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4.出国探亲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停学一年,保留学籍。
  第五十条  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停、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关于学生停、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不足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考试,考试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经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4.为保证停、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停、休学期间学生应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5.停、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如要报考其他院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十四章  退学、试读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内,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2.休学、停学期满,两周之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3.第二次休学后仍无法正常复学者;
  4.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癲痫、麻风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9.课程旷考达三次者;
  10.一次旷课满两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满50节者;
  11.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12.请人代考或为他人代考者;
  13.作弊情节严重者。
  第五十三条  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院(系)填表上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被批准退学,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凡是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安排;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癲痫、麻风病患者和患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获学分≥25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试读。
  1.申请试读条件。
  (1)因第五十二条第12款退学者。
  (2)因第五十二条第910款退学,确有悔改表现者。
  2. 申请试读程序。
  (1)办理退学有关手续,注销学籍。
  (2)由学生本人提出试读申请;然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退学试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要由家长、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后交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3)批准自费试读的学生,持曲阜师范大学自费试读手续通知单到财务处一次性缴清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及学费总额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费用。
  (4)教务处凭交费单据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者,不得试读。
  3. 试读要求。
  (1)试读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2)重修要求。试读生在试读期内,必须首先重修不及格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在修读学分量不够的情况下可以修读本年级的其他课程。
  (3)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如果出现8学分课程不及格或有违纪行为,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所交费用不退;如果在试读期内能够修满足够的学分,一年后解除试读,恢复学籍。
  4. 试读期间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但须遵守学校纪律,参加学校及班组的一切活动。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十五章 纪律、考勤

  第五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该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一天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一月者,由学生工作部同教务处审批。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2.请假批准后,系办公室发给准假单,学生凭准假单报告班主任和班长,记入考勤登记表。
  3.学生非特殊事故,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续、补假均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4.请假期满应到院(系)办公室销假。
  5.除休假日和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6.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者,一般不得参加考试,令其休学。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考试。
  第五十九条  学生请假和旷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6学时计。
  第六十条  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可参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旷课满三天,或一学期旷课累计满15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次旷课满一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满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一次旷课满十天,或一学期旷课累计满4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次旷课满两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满50节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1.每班有点名册,由班长负责记录考勤情况(体育课由负责该课的学生负责),每周末将考勤记录送系办公室。
  2.各系教务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周将考勤情况作出统计分析,报告系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四周综合一次报学生工作部。
  3.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章 奖励、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其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三条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六十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教务处或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备案。留校察看由主管校长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主管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等政治问题而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十六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毕业班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由学生所在系提出解除留校处分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事实求是,认真区别思想认识问题与政治立场问题,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鉴定、处分等材料,均必须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七十一条  学生日常行为违纪,可依据《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具体处理规定,参照《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章 毕业、结业、学士学位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评语填入曲阜师范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七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资格的其它审核条件者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停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1.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2.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上20学分的学生准予申请离校延期修读。
  3.所缺学分在20学分以上的学生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第七十六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满后,不予毕业,作永久结业处理。
  1.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
  2.因其他原因达不到毕业要求者;
  3.未达到学校要求的公共外语四级或专业外语四级统考成绩者;
  4.公共体育课重修不及格者。
  第七十七条 本科生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但所修学分已达到本专业专科毕业条件者,可提出书面申请,转入本专业专科学习,按专科修业年限毕业。
  第七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相应的证明书。
  第七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曲阜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2003年及以后入学的本科生(含因休学等原因入2003级的学生),专科生可参照执行。2003年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曲阜师范大学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