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曲阜师范大学学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本学则适合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行为准则
第五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八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十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二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超过两周的,应先到学校报到,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放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证(认可在籍生的有效证件)、新生学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上登记学籍档案有关材料,一旦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限三日内离校。
学籍注册的姓名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学籍注册、新生数据审核、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的唯一合法依据。
第十七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接通知后三天内离校回家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教务行政科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注册是一种资格的认可。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认可。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到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依据本院(系)学生交费收据,进入教务管理系统注册管理模块,对学生进行注册标注,开学一个月后,学校关闭注册权限。自开学之日起,交费的学生由院系两周内办理完注册手续。
(四)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经教务处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六)在学校关闭注册权限后,经过批准暂缓注册的学生,在办理好有关手续后,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学制均以四年计。
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一般为二年。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条 修业年限。
本科根据提前或滞后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含休学)。即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含毕业论文、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并取得规定学分,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可提前毕业。符合学士授予标准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可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由本人在第四学期(三年毕业)或第五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在校各学期成绩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所在院(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毕业生计划。
专科起点本科和专科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六章
学分及学分绩点
第二十二条
学分。是用于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计量单位,又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程度的量化指标,按学期计算。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经批准的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
每学期最高学分=
每学期最低学分= |
总学分 |
|
|
2×(标准学制-1)
总学分 |
|
|
|
|
2×(标准学制+1) |
|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将学生学习成绩与学分两种因素综合起来,先算出课程成绩绩点和课程学分绩,最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值。
课程成绩绩点: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记分制的对应关系
|
课程考核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
百分制对应成绩 |
95 |
84 |
73 |
62 |
0 |
|
百分制对应范围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60分以下 |
若某门课程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60)则
课程学分绩:
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全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数 |
|
∑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数 |
例如:某学生一学期修读了5门课程:
|
课程
类别 |
课程1 |
课程2 |
课程3 |
课程4 |
课程5 |
|
成绩 |
91.00 |
83.00 |
70.00 |
61.00 |
60.00 |
|
学分 |
4 |
4 |
2 |
2 |
2 |
|
成绩绩点 |
4.10 |
3.30 |
2.00 |
1.10 |
1.00 |
|
课程学分绩 |
16.40 |
13.20 |
4.00 |
2.20 |
2.00 |
|
平均学分绩点= |
16.4+13.2+4+2.2+2 |
=2.70 |
|
4+4+2+2+2 |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成绩绩点为1;考试违纪、作弊、旷考等的成绩绩点为0,并纳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任意选修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
导师制
第二十六条
学业导师制是以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为中心的人才培养机制,是进行创业教育、培养学生创业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在教育国际化,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习惯和能力。学业导师制不仅能在学生选课、专业学习和研究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有效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同时对教师强化自身素质、更新观念和充实知识体系也能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具体管理规定见《曲阜师范大学实行学分制本科生导师工作条例》。
第八章
课程体系、选课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构建公共基础课程平台;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平台;实践能力培养平台;专业方向特色课程组;综合素质课程组;师范专业加设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课程平台,非师范专业加设职业技能课程平台(详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选课原则。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程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专业方向、确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
(二)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其次是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避免上课时间冲突。
(三)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先修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能修读后续课程;一门分段教学的课程,未取得前段修读内容的学分,可继续修读下段教学内容,未取得学分部分须重修;一门课分理论和实践两部分上课的,应同时选修。
第二十九条 选课程序。
(一)在各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各教学单位组织学生选课。学生选课时,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查阅教务处提供的下一学期全校开设课程的排课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校园网上选择课程、选择任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二)选课时,学生要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跨院(系、专业、年级)选课申请单”一式两份,经导师签字后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办公室交教务处一份,另一份院(系)存档。
(三)学生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汇总并提出下学期开设课程及选课学生名单,以选课通知单形式下达各院(系),各院(系)办公室分别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也可从网上查询。
(四)选课人数不得超过每门课程的限额人数,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不开设,超限额的学生与不开设课程的学生可以改选。
(五)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准变动,特殊情况需改选时,须在开课两周内向院(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生效。
(六)选定课程后,学生一般必须参加听课,不听课者必须按照免听的规定办理手续。擅自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按学生学籍处理规定进行处理,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九章
免修、免听与提前修读
第三十条 免修。
(一)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的学生,如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修申请单”。
(二)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安排免修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或直接参加该门课程开设年级的期末考试。
(三)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并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成绩总表,院(系)办公室应通知任课教师和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免听。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学生应在选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免听申请单”,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确认其具有自学该门课程的能力,并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考核前,向开课教师提交作业、自学笔记等,经开课教师认可后,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给予学分。
第三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验、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野外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免修、免听不得超过8学分。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免修或免听的学生,参加免修或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的学习作重修处理。
第三十五条
提前修读。学生可申请提前修读本年级尚未开设的课程,并参加该科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学分。提前修读的学生在学习提前修读课程时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学期计划时数1/3以上(含1/3),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与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应按相关规定交费重修。
第三十八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换算成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同时记入成绩册。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考试方式多样化,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各专业闭卷考试(在教学计划安排范围内的)每学期不得超过五门(不包括学生多选、重选或重修的课程)。
第四十条
重修或重选课程考核合格者,按考核实际卷面成绩记录,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成绩计入总学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的成绩管理参见《曲阜师范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缓考、补考、重修、重考
第四十五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所在院(系)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或重修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的3/4,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如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第四十六条 补考。
(一)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补考在新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在补考开始的前两天到各院(系)办公室办理补考手续。
(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补考成绩按60分记录。
(四)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所在院(系)于规定的时间到教务处领取补考试卷,由教研室统一评卷,将补考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院(系),并将补考试卷交课程所在院(系)存档。
(五)学生是否有补考资格,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①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授课总时数1/3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课”字样);
②凡参加补考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者(成绩栏内注明“重修”字样);
③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旷考)者(成绩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二)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后,由教务处向各院(系)下发重修名单。各院(系)教务员要求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填写“曲阜师范大学学生重修申请单”,并按有关规定交费。
(三)重修课程与必修课程时间冲突,可申请免听。
(四)重修考核仍不及格者,应继续交费重修,直到修业年限满6年为止。
(五)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重选。重修或重选均应按规定缴费。
(六)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修班,重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达15人即可组织重修班,重修该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班的学习,重修班的学生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也可以随下一级的学生一起学习。
(七)学生可通过自学或由任课教师辅导等方式进行重考课程的修读。办理完重考手续的学生,可选择合适的学期参加重考,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5门,并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由所在院(系)教务员备案。
(八)重修成绩的管理。一门课程第一次重修按考试所得成绩记载,以后每重修一次该门课程成绩绩点减0.5。
(九)重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八条 重考。
(一)考试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可有一次重考机会,两次考试成绩按高分记载。
(二)重考费按重修费的1/4收取。
第十二章
辅修
第四十九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学科交叉和相互渗透的新趋势,提倡因材施教和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精神,鼓励学生拓宽知识面,增强其综合素质,学校试行辅修制。
具体规定详见《曲阜师范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五十条 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①申请转(系)专业须入学满一年并修满规定学分。
②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院(系)推荐,经转入系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
③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④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⑤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⑥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⑦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二)除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不予转专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也不得转专业。
①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
②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③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④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者;
⑤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⑥专业跨文理大类者一般不予调整。
⑦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
⑧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转专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系)认真考核,决定其转入年级,并将其档案转入转入系。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相同。
第五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范围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附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拟转入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生在本学院(系)内转专业,须本人填写“曲阜师范大学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
(四)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学分按新专业要求。
(五)因转专业需要重读的,重读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上与程度上相当于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重修。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2/3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四条 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提前批次录取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如从专科学校转本科院校、已经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在同一城市水土不服、性格原因、方便就业、调换专业、父母工作调动、家庭经济困难、高考移民、招生时乱许诺不到录取学校报到或者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连续、对口高职类的学生转学等等。
第五十五条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转学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省内高校转学。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二)跨省转学。
①由本省转出:
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②由外省转入
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
商拟转入学校,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厅,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向教育厅提交报告。
转学需要的材料:除上述程序中规定的学校报告(须有文号)之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复印后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同意函或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由外省转入者还须提供所在省教育厅同意转出函或转学确认表。
第十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六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①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1/3以上者;
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③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④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十九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方可休学。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曲阜师范大学休学证明书”。
第六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十一条
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如原专业已经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为保证休学学生复学后的正常学习,学生应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
(五)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十五章
退学、试读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修课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的,累计达3个学期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七)第二次休学后仍无法正常复学的;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九)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按上述原因作出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七条办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本、专科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获学分≥25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缴纳的费用,按“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参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2000]68号))。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六条
试读。
(一)申请试读条件。
因学业成绩退学,且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或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后取得系级及以上奖励的学生。
(二)申请试读程序。
①办理退学有关手续,注销学籍。
②由学生本人提出试读申请;然后填写“曲阜师范大学退学试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要由家长、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后交教务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③批准自费试读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④教务处凭交费单据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者,不得试读。
(三)试读要求。
①试读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②重修要求。试读生在试读期内,必须首先重修不及格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在修读学分量不够的情况下可以修读本年级的其他课程。
③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如果出现8学分课程不及格或有违纪行为,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所交费用不退;如果在试读期内能够修满足够的学分,一年后解除试读,恢复学籍。
④试读期间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但须遵守学校纪律,参加学校及班组的一切活动。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六章
纪律、考勤
第六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课堂讲授、考试、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应该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六十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二天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三至七天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超过一月者,由学生工作部同教务处审批。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请假批准后,系办公室发给准假单,学生凭准假单报告班主任和班长,记入考勤登记表。
(三)学生非特殊事故,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续、补假均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四)请假期满应到院(系)办公室销假。
(五)除休假日和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六)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者,一般不得参加考试,令其休学。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考试。
第六十九条
学生请假和旷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6学时计。
第七十条
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1-2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12-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3-4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24-4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5-6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48-7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7天且不到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72-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积12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十一条
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一)每班有点名册,由班长负责记录考勤情况(体育课由负责该课的学生负责),每周末将考勤记录送院(系)办公室。
(二)各院(系)教务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周将考勤情况作出统计分析,报告系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四周综合一次报学生工作部。
(三)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章
奖励、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